真人分享 ▎聊聊termination、layoff、separation、PIP那些事儿来源:北美华人e网:heels
名称:Stars Group International,LLC
前两天看了几个帖子,说PIP的,说怀孕的,说在公司被不平等对待想要告manager的,我也跟帖发了一两句评论。从各种各样的回复来看,对解雇啊下岗啊公司决定合法不合法啊这些方面,误解有很多。今天比较闲,我专门开个帖子跟大家聊聊这些相关的话题。
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做了十多年HR了,从generalist做起,后来做到了director/corporate manager的级别,直接汇报给CEO,人力资源和行政方面我就是一把手了。负责过美国本土、中国以及欧洲分公司的所有HR事务。涉及的行业领域好几个,公司私营的非盈利的上市的也都做过。后来不想再做传统HR了,就自己成立了个公司(大家可以鄙视我爱折腾的秉性)。现在的客户有个人层面的,也有企业层面的。如果有mm想要了解,可以移步我在职版的帖子:
http://forums.huaren.us/showtopic.aspx?topicid=2103473&forumpage=2
我虽然不是律师,但我在整个HR职业生涯中,有请教律师的好习惯。我还有另外一个奇葩的习惯,或者叫爱好,就是读各种court cases。这个爱好带来的好处就是,我清楚地知道法庭上哪些类型employment cases是什么背景、如何判定的,并且在工作中需要如何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所以我解决过很多告公司歧视的案子,大多数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一一驳回。在培训各个层级的manager的时候,也可以举出让他们印象深刻的案件例子。说这么多,不是想要标榜我多么牛,正相反,我觉得自己离“牛人”还差得非常远,所以才深知学习的必要性。我发这个帖子,目的是想为大家纠正一些错误的观念,以后在职场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并且对雇主有一个切合实际的期望。
termination
先说termination。这个词本身是中性的,意思就是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解除雇佣关系),它的意思跟separation其实是一样的。
termination分为两种,involuntary和voluntary。但现在企业中,HR practice中,或者说是job market中,这个词的性质已经变了,不知道神马时候起,已经成了fire的代称。CEO要是问HR,某某某是为啥离开公司的呀?哦,是terminated/termed。那意思就是被扫地出门了。在内部记录的时候,这个前员工一定是被归到involuntary termination那一档的。
既然是被扫地出门嘛,那走的时候有没有钱拿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的(注意是大多数情况),也是不应该有的。但少数的、个别的情况有没有呢?当然有。但这不是必然,是偶然。其实叫偶然也不是特别恰当,准确地说,应该叫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个正常的manager和HR应该这样分析:炒掉这个员工,有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documentation方面的功课做得如何?如果他日上法庭,公司能不能对自己的决策进行强有力的辩护?胜算有多大?陪审团会怎么看?如果不确定因素太多,而这个员工又不能不让他走人,那么,给个severance package,再让他签个separation agreement就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另外有的公司有的HR领导奉行一种“所有的termination都给severance的原则”,这么做的原因有可能是财大气粗,有可能是不愿意冒被前员工告的险,也有可能是对解除雇佣关系方面的法律或者案件不甚了解,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种公司是存在的,虽然我个人不赞同这种做法。
如果有severance package,基本所有的公司都会让你签一个separation agreement,保证以后不会状告公司种种。这样一来,前员工得到一些补偿,公司也不用担心日后会上法庭。但是,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就算签了separation agreement,前员工一样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告公司,这算是法律上的一个loop hole。
severance package除了可以是一个省时省力省风险(虽然不省钱)的termination好工具,最常用的还是在layoff中。这里要插一句,其实最可观最复杂的severance package是executive compensation里的设计,但这不属于本帖要讨论的范畴,所以略过不谈。
layoff
好了接着说layoff。这个其实最好理解,就是下岗呗。另外还有个高大上的名字,就是RIF - reduction in force (裁员)。这类型的separation一般跟performance无关,而是公司业务不好啦财务危机啦之类的跟员工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原因。当然雇主也可以稍微宽容一点,把termination披上一个体面的RIF外衣,这样前员工面子上好看一点,公司也不需要直截了当地说你就是被扫地出门了。好多不擅长confrontation的管理者一到需要terminate某个员工,就特别想用这一招,因为和稀泥嘛,总是容易些的。
但要贴RIF的标签,对公司其实也有隐患。比如说,如果你把A员工开了,理由给的是RIF,但是过俩礼拜又重新招了一个B员工,干的是A员工以前干的工作,或者是很相似的工作,那么该公司就为A员工(这里已经是前员工)起诉公司开了一扇大大的门。尤其是如果A是40岁以上或者少数族裔或者其他可能被保护的category,而B员工恰好是在相反的category, 如果再加上A员工在职期间没有任何的performance issues,那该公司面临的问题就更棘手了。因为在法庭上,原告只需要建立一个法律上称为的“prima facie case",简单说就是看起来正确的起诉依据(accepted until proven otherwise),而被告(公司)则需要做这个"prove it otherwise"的工作,证明我们做这个解雇决定不是非法的。请注意,我用的这个词是“不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为什么,后面我会说。
说到这儿,就需要提到一个词:employment at will。这个词相信好多人都不陌生。
employment at will是一个federal law(联邦法),这点大家要记住。这个法律对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其中据我所知只有Montana加了一个关于试用期的limitation)。这个到底是神马意思呢?简单地说,就是员工可以完全没有理由或者以任何奇葩理由辞职(大多数公司要求2-week notice,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司政策而已,同时也是作为员工的courtesy)。同样,公司可以完全没有理由或者以任何奇葩理由解雇你,只要该理由不非法。
虽然是employment at will,辞职或者解雇都不需要理由(前提是不非法),但解雇员工的时候是不是就干脆不给理由了呢?任何一个有经验的employment attorney和HR都会告诉你,不是的。一定要给一个理由,并且是合法的、书面的理由。因为如果什么理由都不给,或者没有证据说给了,那今后的麻烦可能是相当多的。
现在回归一下本帖的目的,帮助大家在职场中保护自己。
如果你的公司通知你,说你被解雇了。那你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看他们有没有给你书面的理由。如果给了,至少表面上看来是不是有依据。如果没给,那你一定要追问一个理由。不要争辩,因为这个时候争辩已经没有用了,决定已经做了。如果你怀疑公司的决定是非法的,那么这个理由就很重要。
很多mm纠结怀孕,这里专门拿出来说一下。虽然有PDA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跟Title VII是一个类型的,但并不是说你怀孕了,公司就不能解雇你,就不能把你放PIP,这点一定要明确。只有当pregnancy这个事实直接被雇主用于employment decision(解雇、裁员、降职、减薪等),那才是非法。此外,怀孕也不意味着自动就是disability,如果想在ADA(现在修正以后的法律是ADAAA了哈)的范围内寻求保护,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这是雇主和员工双方都需要承担的责任。
PIP
接下来可以讲PIP了。PIP到底是神马东西?
全称是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别看它名字这么平易近人,实质却是很不留情面的。它也应该是不留情面的。温柔的PIP不是好PIP哈。
神马时候给PIP?
正常情况下,基本可以说是你的manager对你已经非常不满了,已经有了想要把你开掉的意图,所以才把你放到PIP上。为啥呢?因为HR和legal需要一个defendable的case嘛,毕竟在employment law里,雇主能不能"establish good faith"在法庭上很重要。而PIP就是这个good faith。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不是说你给了PIP,然后PIP到期把人炒掉,就万事大吉了。所谓good faith需要是至少看上去合理的good faith,而不是set an employee up to fail。
又回到帮助大家保护自己的目的上来。
如果你不幸被PIP了,请尽快越过情感上和面子上的不适感,冷静分析一下面前的文件。PIP文件一般不长,一两页顶多了,除非你的performance issues实在是罄竹难书哈哈。一个好的PIP,一定不会是模糊的,而是具体的(specific)、可衡量评估的(measurable),而且是有时限的(一般是一个月到六个月)。如果你拿到的PIP没有具备这些要素,那你一定要跟你的manager谈,因为这些都可能在未来成为决定公司会不会以及能不能合法开掉你的理由。
Specific这个要素很好理解,我着重说下measurable。PIP嘛肯定是要让你improve,但你在这个时间段内到底有没有improve,这个必须要是能够measure的,至少PIP里绝大部分的指标不能是主观的。比如一个sales,他的PIP里就不能光写加强团队合作啊之类的很难评估的东西,而需要写一些比如三个月内订单至少提高20%之类的。
此外,PIP里的时限如果超过一个月,一般中间需要有revisit的frequency,就是说隔一段时间你的manager就需要跟你回顾一下进展。这个最好也写在PIP里,避免任何的误解。
经过PIP以后浴火重生的例子有没有?有啊,但是极少。PIP结束后(甚至有的时候都等不到结束),员工被解雇的情况还是占大多数。但至少雇主和员工都做了努力,到最后termination也不应该让人感到意外。
如果你在PIP过程中觉得收到了不公正对待,那还是约个有经验的律师谈一谈吧。
跟我共过事的managers都知道,不具备这些关键要素的PIP根本都不要拿来给我看,不然是一定会被打回去重写的哈哈。
PIP讲得差不多了,再回过头来看看termination。
从雇主的角度,一句话概括,Termination should never be a surprise。当然大多数人在被terminate的时候出于各种原因还是会有surprised的表情。怎样才能让它不是个surprise呢?或者说怎样才能让公司的termination decision在法庭上是defendable呢?大多数情况下,我的建议是:progressive discipline。除非是很严重的gross misconduct,不要一上来就把员工咔嚓掉。
网友提问:
@心函:赞lz!!我想问个harassment的问题,公司已经判断是sexual harassment case,问题是只给警告处分in writing,这个人还是屁事没有地来上班,所有的人都很烦他,还不出活。。我想问的是:光凭sexual harassment是不能terminate这个人的吗?既然大家都是at will,他还有这么大的错,现在让他走人,severance pay都不用付很多,最主要是公司占理啊,难道不是吗?多谢!!
回答:这个sexual harassment是坐实了的吗?还有没有其他的因素?你们公司的anti-harassment policy是什么?这个一般都在Employee Handbook里。如果是坐实了,且没有其他因素,加上zero tolerance policy,那确实是应该让他马上走人的,而且没有severance pay。这属于gross misconduct。
@Apriltree:谢谢楼主分享,请问为什么有的公司认为给员工办绿卡会有risk,公司真的会有风险吗?
回答:有。投入的律师费和时间撇开不谈,还有其他的风险。比如labor certification以及报纸登广告,是有潜在隐患的。但这些其实都不是什么特别大的风险,有的公司以此为借口罢了。
看到这么多mm觉得有帮助,我很高兴。然后突然想起来,昨天说了好几次的employment decisions严格意义上只需要做到“不非法”,我许了诺后面会解释,但是后来忘了。现在补上。
所谓”不非法“,意思就是没有法律禁止雇主这样做,而不一定要是DOL(Department of Labor)鼓励的做法。前面提了的employment at will,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各种奇葩理由都可以,只要是不非法,员工就没有起诉公司的法律条件。比如,你今天穿拖鞋来上班了,manager看你不顺眼,马上把你解雇了。或者你今天跟同事吵架,你支持Trump,同事支持Hillary,但是很不幸你们的manager支持的是Hillary,然后你被当场扫地出门了。当然这些例子比较极端,但我举这两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这些都不是非法的(在没有其他疑似非法因素的前提下)。
只要不非法,就属于at will的范畴,也就是说,解雇你是雇主的自由。当然,哪天你一觉醒来突然不想干了,那也是你的自由哈。多年前我工作的公司就有这么一个员工。她那天早上上班路上听收音机,突然发觉自己的人生没有意义,然后中午lunch break的时候就再也没有回来。只留下了一封email给她的manager。这个email内容非常奇葩,我现在还记忆犹新哈哈。
如果前员工把前雇主告上法庭,那么被告只需要证明公司的employment decision不非法就可以了。至于做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不是人性化,或者是不是make business sense,都是不重要的。甚至我看到过有判决书这样写: "We agree that the company's decision to terminate does not make good business sense, however, it did not violate any laws. The company did not fail to comply."
这么说我不知道大家会不会觉得难以接受。但事实就是这样,employment law的法庭上讲的是证据。就算没有直接证据,那原告也需要建立一个prima facie case,不然有经验的律师是不会接你的单的,你也没法告。
再举一个例子。有次unemployment case法官判一个前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判决书是这样写的:"I agree that the company's decision makes business sense, however it does not change the employees eligibility to receive unemployment benefits.“ 所以说两种可能都有哈。
补充一句。unemployment的案子跟解雇决定合法不合法是分开的哈。unemployment法官只有权决定这个前员工是不是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跟这个决定是不是合法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有的公司对所有的unemployment claims都不contest,随便你们,申请了就让你们领。有的公司对所有的都要contest,tnnd凭什么还要再给你们钱?也有公司处于中间地带(我就是持中间立场的人),部分unemployment claims我不去跟前员工争,有的是因为不值得花时间争,也有的是出于同情而不去争。但我是有原则的,有的前员工在职期间各种不合作,不管公司多么有诚意,人家始终没有一点good faith。那么这种情况我一定会contest the unemployment claim。unemployment court是没有陪审团的,就unemployment judge说了算。
很多这种案子也是要上庭的,只是没有那么正式,有的还采取电话听证的形式。这种一般不要求律师出席,当然双方要请律师也欢迎。我代表公司contest过上过庭的unemployment cases,全部都是赢了的。所以恨我的前员工肯定有很多。为什么能够赢?那是因为我解雇员工之前就会做好日后上庭的准备。也就是说,如果我不能在庭上defend my decision,我就不会解雇你。实在要解雇,我也会提前采取措施或者做好相应准备。在我的心目中,这样的HR practice才是合格的。
HR
最后再说说HR这个职业。然后开始爬楼回答问题。
说实话,HR的名声很多时候是不怎么好的。网上的、身边的好多骂HR的,有的还骂的很难听。身为一枚在这个行业里做了很久的HR人,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听了这些评论心里真的不是滋味,觉得委屈、不公、不屑、忿然等等。开玩笑有时候都不敢公开说自己是做HR的,怕招打哈哈。后来慢慢就看开了(当然也可能是年纪大了脸皮也厚了)。做HR,你就不可能让所有人喜欢你,这是这个职业本身性质决定的。但每个HR心里都应该有一把尺子,我的尺子是:I will do the right thing。作为公司HR的领头人,我需要谙熟各项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业务,同时也需要了解我的员工,看到他们的价值以及自身成长的需要。
人力资源和雇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都需要协作,才能完成工作。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该尽量在法律、效益和人性上找到平衡点,这才是维持长久而高效的协作关系的关键。
HR这个行业里,说实话不合格的人有很多,经常都在做把公司置于危墙之下的HR practice。在corporate里呆得久了,会发现有很多人和事都不在我们能改变或者控制的范围。这点相信大家有同感。这也是我最初想自己创业的原因之一。这么多年来,我学到了很多关于what not to do,接下来我想要创造更多的what I want to do. 写这个帖子,也是想在为大家讲解概念的同时,传播一下正能量。以后大家如果再碰到不靠谱的HR,想咬他一口的时候,至少知道可以从哪儿下嘴哈哈。
网友提问:
@burnettyan:那有员工对你不尊重怎么办?去hr报告的界限在哪里?比方对方朝你吼,开会时候粗鲁打断你之类要怎么办?谢谢楼主!
回答:我把糖衣去掉直接说,mm你别生气哈。这个我建议你自行解决。HR不是baby sitter,这种类似幼儿园打架之类的事情,最好不要去要求HR介入,除非已经上升到了歧视啊骚扰啊的高度。比如对方朝你吼、开会打断你,你有没有说出来,表示不满,让他不要打断你?职场上努力提高自己的情商很重要。
@Apriltree:谢谢楼主!遇到过公司本来答应给办,新来的HR VP就是不给办的,说是有risk。请问能具体讲讲能有什么样的潜在隐患吗?难不成美国人可以告公司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机会?
回答:我说了这些risk其实都不是要害,关键在于公司什么态度。对方说有risk,你可以找他谈啊,问他心里的risk是什么。然后对症下药。不然我在这给你分析半天,公司拿个芝麻点大的理由都可以把你挡回去。
@echomom:谢谢露珠的科普。如果同一家公司要求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两个星期通知雇主,那是不是vice versa,雇主辞员工也要courtesy 2周提前通知?还是只许当官放火为所欲为,甚至雇主可能当天辞掉员工,员工马上离开?美国法律有没有对等的规定?
回答:美国法律没有要求一定要2-week notice,这是公司政策而已,顶多算是个best practice。解雇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也不应该提前通知。至于你作为员工,给不给2-week notice,那也是你的自由。但我还是建议大家给。原因很简单,除非万不得已,don't burn your bridges。这个世界是很小滴。
@毛呆呆 :真是好贴!赞楼主!能不能讲一下non-compete clause? 这是flexible or negotiable 的嘛?大多数我见到的都规定员工离职后一年不能在类似行业工作,但是员工的技术自然而然就会到类似行业公司工作啊…… 这个我一直不懂
回答:Non-Compete and Confidentiality一般是合到一起的,在new hire的时候让你签。mm你说得对,大多数都是一年,有的职位比如掌握核心技术或者关键客户的,有可能是两年。non-compete蛮复杂的,里面的细节一时半会儿很难讲明白。我的建议是,签之前一定要仔细读,最好拿给律师看一下。有效的non-compete限制一定是很具体的,那种一把大伞罩下来的类型最好让他们改了再签。non-compete对大部分人大部分职业以后再找工作都没有什么影响。
@梦的衣裳:lzmm我想请问,公司在layoff的时候,lay off谁不lay off谁,HR到底有多少决策权?比如我们公司最近几年一直lay off人,每次都是20%左右,然后我发现特别明显的就是被lay off的都是年龄偏大的,这个不是年龄歧视吗?然后公司雷完了人,就不停的给大家洗脑让大家加强efficiency,我们剩下的相对年轻的人基本每个人都被迫做三倍的工作量,总之就是老的,贵的,干活因为年龄(或者被认为因为年龄)不efficient的人都被lay off了,剩下年轻的,(因为年轻)而efficient的人被迫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总之我自从看了资本家这些corporate bullshit之后,不会再相信这些bull shi t了,老了,没用了,就一脚踢开,年轻人也会有这天啊。
回答:HR决策权公司与公司间差别太大了。你说的这种情况,觉察到这个pattern的肯定不止你一个人。哪怕是无意的,如果有人起诉,这种pattern很容易对公司不利,而且弄不好就会搞成class action。一个合格的HR和legal应该也注意到这一点,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修正一些计划。
撇开compliance这一方面,另外根据mm的描述,这个公司在文化上以及用人策略上也有问题。这种practice很难成为sustainable的方法,员工整天也处在卖命工作同时担心被裁的状态,谁都没赢。
@罐头:如果是跟其他同事之间工作的矛盾,自己处理不了的,可以向manager反映,寻求解决方案。老板一般会希望自己手下能成功,事情处理得好。
什么时候应该跟HR反映呢?之前有个mm说老板很tough。原来表现一直很好和老板关系也好,但是自从告诉老板怀孕之后,老板态度明显变差。加了比原来多的话,完成不了之后就威胁报HR 上PIP。这种情况,建议列好项目清单先跟老板谈。有些老板是想到你之后要请几个月假想着你用下来六个月时间把要休假那部分的工作做完。你做不完就要惩罚你这样是不对的。但是老板自己可能没意识到。你指出原来工作量多少,现在多少,无论你是否怀孕都是不能完成的。如果老板还是坚持要上PIP,就把单子给HR看,诚实讲出你的想法,老板是因为你怀孕了对你的态度变了。
说完能保住工作吗?不一定。但是HR一定会花时间调查,这样能给你多点时间找新工作。有些州是有怀孕反歧视规定的,雇主不能因为雇员怀孕了而给予不良对待(adverse treatment)。如果HR调查完给你公正的结果,那是最好。就算结果不是你想要的,你争取了,也心安。如果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可以考虑去EEO投诉。同样的,投诉的结果不一定会让你满意,但是你会心安。
所有告雇主歧视的都要先经过行政投诉,也就是file claim到EEO让它们进行调查。EEO的调查很多都没有直接结果,只是调查超过一定时间之后就会dismiss掉,给你一封right to sue(就是如果你想告公司可以去告了)。至于到时要不要到法庭去告公司,时间精力风险都大,咨询律师看律师意见吧。
所以根本不会有那种因为manager说你英文不好或者开会被同事打断就直接把公司告上法庭的事。首先这些不是受保护范畴,其次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再次在程序上就不成立。那些鼓动帖主去找律师告公司的就是看热闹不嫌事大。
另一个mm说本来就要上PIP了,然后发现怀孕了,是辞职好还是跟HR争取不要PIP。跟我说的这个例子完全不一样。这个楼主之前评论过了,我就不说了。
回答:这位mm补充得很好。我只纠正两点,第一就是file a charge with EEOC的问题。不是所有歧视诉讼都必须要经过EEOC的。EEOC管的只是Title VII的范畴,而歧视的范畴并不限于Title VII之内。另外除了federal court和federal agency(EEOC),还有state court和state agencies(每个州的名字略有区别)。退一步说,就算是Title VII之内的歧视案子,也不一定要file with EEOC first(比如Equal Pay Act的相关案子),更不一定要等到Right-to-Sue Letter(比如age discrimination的案子)。
第二是manager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之间的定义。其实employment law里对这两者并没有划分明显界限,甚至可以说,绝大部分诉讼案件里manager行为就是公司行为。道理很简单,因为公司没有给予纠正或制止。在非法的practice被提出诉讼后,公司在法庭上不可能以一句“他是他,我们是我们”就撇清关系。这个方面最明显的例子,除了discrimination有关的,就是FML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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