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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全文发布:H-1B又要涨到10万美元?DHS拟对美国境内新Cap申请加收$103,265
核心摘要: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正式提出H-1B新收费方案:未来所有新的cap-subject H-1B申请拟额外收取$103,265,包括美国境内F-1/OPT首次转H-1B的申请。该费用不适用于一般Transfer、Extension及Cap-Exempt申请。DHS预计每年可筹集约88亿美元,但中小企业和Startup可能受到明显冲击。目前规则仍处于Proposed Rule阶段,尚未生效,公众意见截止至2026年9月24日。 美国H-1B政策正在迎来一次可能远超普通“签证费上涨”的结构性变化。 8月25日,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正式发布《Fee for Certain H-1B Petitions》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NPRM)。根据完整提案,DHS计划对所有新的 H-1B cap-subject petitions 额外收取 $103,265,包括美国硕士及以上学历对应的 advanced degree exemption 申请,而且这笔费用将在现有H-1B相关申请费用之外单独收取。 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6年9月24日。目前这仍然只是一项 Proposed Rule,尚未正式生效。(官方提案链接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6-17324.pdf ) 关键变化:收费标准从“人在境外”转向“是否属于Cap新申请” 此前引发巨大争议的 $100,000 H-1B payment 来自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10973,其核心逻辑主要与部分H-1B人员从美国境外进入美国有关,因此很多已经身处美国、通过F-1、OPT等身份转换H-1B的人,并不是此前政策影响的主要对象。 这一次DHS采取了不同的政策路径。 新提案明确规定,$103,265适用于所有 H-1B cap-subject petitions,包括20,000个美国硕士及以上学历 advanced degree exemption 对应的申请,而不是按照申请人目前人在美国还是海外来区分。 这意味着,一个已经在美国大学毕业、目前持F-1身份并通过OPT工作的国际毕业生,如果企业首次为其提交占用年度H-1B Cap的申请,也可能进入这项收费范围。 换句话说,未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关键问题可能不再是“这个人现在是否已经在美国”,而是: 这是不是一份新的 cap-subject H-1B petition? 这也是此次提案对美国高校国际学生、OPT人才、科技企业以及Startup影响最大的地方之一。 但不是所有H-1B都要支付$103,265 这一点必须特别澄清。 DHS此次提出的新费用仅适用于 cap-subject H-1B petitions,并不适用于所有H-1B申请。 提案明确指出,cap-exempt filings不属于此次新增收费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大学、与高校有关联的非营利机构、nonprofit research organizations以及governmental research organizations等,仍可能属于cap-exempt体系。 对于已经被计入过H-1B年度Cap的人,其后续通常进行的H-1B employer transfer、extension或部分amendment,只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cap-exempt petition,也不会因为这项新规再次承担$103,265的Cap费用。 因此,更准确的理解不是: “以后所有H-1B都要10万美元。” 而是: 企业首次把一名人才送入H-1B年度Cap体系时,可能需要额外支付超过10万美元。 美国每年的H-1B年度额度目前仍为85,000个,其中包括65,000个普通Cap名额,以及20,000个美国硕士及以上学历 advanced degree exemption 名额。 为什么恰好是$103,265?完整提案解释了计算逻辑 $103,265并不是一个象征性的“10万美元整数”。 DHS在完整提案中列出了计算逻辑。 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增费用回收约 $8.777 billion 的年度合法移民体系相关成本,再按照预计每年85,000份需要缴费的H-1B cap-subject petitions进行分摊。 按照这一模型计算: $8,777,488,035 ÷ 85,000 = $103,264.57 DHS最终将费用取整至: $103,265。 这意味着,这笔收费并不是在说“一份H-1B申请本身需要10万美元来审批”,而是DHS试图通过H-1B Cap申请,回收更广泛的美国合法移民行政体系成本。 接近88亿美元的收入,并不只用于USCIS 这是完整提案中最值得关注、也最容易被普通新闻忽略的一部分。 按照85,000份申请、每份$103,265计算,DHS预计每年可产生接近 $8.8 billion,也就是约88亿美元 的收入。 这些收入并不只用于USCIS。 根据提案中的成本分配模型,大约34.2%,即约30亿美元,与USCIS相关;约33.7%,即约29.6亿美元,与美国司法部旗下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EOIR)相关;约13.8%,即约12.1亿美元,与Department of Labor相关;约11.9%,即约10.5亿美元,与ICE相关;另外还有一部分成本涉及Department of State以及CBP。 换句话说,企业未来支付的一笔H-1B Cap新增费用,并不只是承担USCIS处理I-129申请的行政成本,而是可能被用于支持移民裁决、劳工管理、身份审查、信息系统、领事处理、边境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移民体系相关活动。 这也是此次政策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最值得关注的部分之一。 DHS提出“Ability to Pay”:认为H-1B企业有更强支付能力 完整提案中还有一个非常值得HR和企业关注的政策逻辑: ability-to-pay principle。 DHS认为,与把额外成本平均分摊到所有移民申请人相比,提交H-1B Cap申请的企业通常具备更强的支付能力,因为企业本身就需要具备向专业人才支付H-1B工资的经济资源。 基于这一逻辑,DHS认为,让H-1B cap-subject petitioners承担更多合法移民体系成本,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收费方式。 这一观点未来很可能成为公众意见期以及潜在法律挑战中的重要争议点,因为对于大型科技公司和一家员工几十人的Startup来说,$103,265可能代表完全不同的经济影响。 DHS还引用研究讨论H-1B的企业经济价值 完整提案中,DHS还引用了经济学研究,用于讨论企业对H-1B人才的支付意愿。 提案引用的一项Borjas研究认为,在控制教育程度、年龄、性别、职业和地区等变量后,H-1B员工与统计意义上可比较的美国本土劳动者之间可能存在工资差异。 相关模型进一步讨论,如果企业认为H-1B员工能够带来足够的经济价值,那么即使一次性申请成本达到10万美元甚至更高,部分企业仍然可能愿意继续申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这属于DHS引用的特定研究和经济模型,并不能简单解读为“所有H-1B员工工资都比美国员工低”。 不同企业、行业、职业、城市和技能层级之间差异很大,这部分分析本身很可能成为未来评论和争议的重要焦点。 政策目的不只是收费,也可能是在主动改变企业招聘行为 此次完整提案透露出的一个重要信号是,DHS并没有把$103,265仅仅视为财政收入工具。 提案同时讨论了高额费用可能对企业H-1B需求产生的影响。 如果企业必须额外支付超过10万美元,那么在存在合格美国人才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不再愿意选择需要首次H-1B sponsorship的候选人;只有当某项技能足够稀缺、人才价值足够高,企业才可能继续愿意承担这一成本。 也就是说,高额费用可能通过价格机制改变企业的人才选择行为。 从HR角度看,这已经不仅仅是“签证费用上涨”,而是美国政府可能在通过H-1B成本结构重新塑造国际人才招聘市场。 Startup和中小企业可能受到最大冲击 DHS自己的 Regulatory Flexibility Analysis 也确认了这一风险。 根据完整提案,FY2025共有 28,649个不同主体 提交 initial cap-subject H-1B petitions。 其中,DHS识别出 14,541个small entities。 在这些small entities中,DHS估计有 11,051家,也就是约76%,其新增费用可能超过企业营业收入的1%,达到“significant economic impact”的标准。 这意味着,DHS实际上已经正式承认: 该规则可能对大量中小企业产生显著经济影响。 但是,目前提案并没有为Startup或中小企业设置较低费率。 如果Final Rule仍然保持当前设计,那么一家几十人的Startup与一家市值数千亿美元的大型科技公司,在首次申请一名cap-subject H-1B员工时,理论上都需要支付相同的$103,265新增费用。 这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争夺国际人才的能力差距。 新$103,265与此前$100,000并不是同一笔费用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区分。 此次DHS提出的 $103,265 H-1B cap fee,与此前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10973 下的 $100,000 payment 并不是同一套政策。 两者的法律机制、适用条件和政策路径不同。 此次提案明确把$103,265设计为一个新的、独立的additional fee,并不会自动取代此前的$100,000 payment。 理论上,如果未来某一申请同时满足两套政策的收费条件,也可能出现两笔费用同时适用的问题。 不过,此前的$100,000 payment目前仍受到法院诉讼和上诉程序影响,其最终法律状态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因此,现在还不能简单把两项政策相加,得出“未来H-1B一定要20万美元”的结论。 NACSHR观察:H-1B正在从签证问题变成企业的人才资本配置问题 如果最终规则按照当前版本落地,美国企业招聘国际人才的决策逻辑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过去,HR讨论H-1B时主要考虑抽签概率、办理周期、律师费、工资标准以及身份风险。 但如果一次首次H-1B sponsorship额外增加$103,265,企业面对的问题将变成一项更加直接的投资判断: 这个人的技能和创造价值,是否值得企业额外支付超过10万美元? 对于AI Research Scientist、芯片研发、顶尖工程师、生物科技科学家等高度稀缺岗位,企业可能仍然愿意承担这一成本,因为人才创造的价值远高于10万美元。 但对于年薪8万、10万或12万美元左右的普通专业岗位,如果企业需要额外支付超过10万美元才能完成首次H-1B Cap sponsorship,整个招聘经济模型就会发生变化。 Startup和中小企业受到的影响可能尤其明显。 从长期来看,如果H-1B年度Cap仍维持85,000个,而企业申请数量因为成本大幅上升而下降,那么H-1B制度甚至可能从过去的: “谁能抽中?” 逐渐转向: “哪些企业愿意先支付足够高的价格进入抽签体系?” 这才是这项提案真正值得企业HR关注的地方。 目前尚未生效,企业现在应该做什么? 截至目前,这仍然只是一项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并不是Final Rule。 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6年9月24日。 之后DHS还需要审议公众提交的意见,并决定是否修改、推进或者最终发布Final Rule。 因此,企业现在并不需要按照$103,265支付新的H-1B费用。 但对于2027年及以后有国际人才招聘计划的企业,NACSHR建议HR、Talent Acquisition、Finance以及Immigration Counsel提前进行情景分析: 首先,需要梳理哪些员工未来属于首次H-1B Cap sponsorship;其次,需要区分哪些员工已经被counted against the cap;同时评估哪些岗位真正具有足够的人才稀缺性,能够支撑额外超过10万美元的招聘成本。 对于依赖美国高校F-1/OPT国际毕业生的人才战略,这一变化尤其值得提前规划。 H-1B正在从一个传统的Immigration问题,逐渐变成企业的 Workforce Planning、Talent Strategy和Capital Allocation问题。 NACSHR将持续跟踪DHS、USCIS、Federal Register以及相关法院的后续进展,为北美华人HR和企业提供最新政策信息。 来源: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Fee for Certain H-1B Petitions》,DHS Docket No. USCIS-2026-0298,RIN 1615-AD20,FR Doc. 2026-17324,2026年8月25日。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9月26日,NACSHR将在硅谷举办北美华人人力资源年度论坛。本次论坛特别邀请 Jacky(Jiaqi)Ji,Partner 律师,Ji Mobility Law 现场与北美华人HR及企业管理者分享交流,围绕当前最受关注的美国签证、H-1B政策、国际人才流动及企业用工相关热点进行分析与解读,并结合最新政策变化讨论企业与HR应如何提前做好人才与合规规划。对于正在关注H-1B、OPT、工作签证及国际人才招聘的HR和企业负责人,这将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现场交流机会。欢迎报名参加,与嘉宾和北美HR同行面对面讨论最新趋势与实务问题。报名链接:https://nacshr.org/Survey/EB107E0C-A678-9D12-06C3-2B5D860689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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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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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工部正重塑“谁是雇主”:一篇讲清 Joint Employer 新规则、PEO/EOR/派遣/承包四种模式影响的深度解读|NACSHR
核心摘要:美国劳工部正在推进一项关键拟议规则,将统一FLSA、FMLA和MSPA三大劳动法律中的“联合雇主Joint Employer”认定标准。此次调整的核心在于采用“经济现实测试”,以实际控制权为判断依据,而不再仅依赖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在劳务派遣、外包、平台用工等场景中,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多个员工的共同雇主。 这一变化反映了当前用工模式的复杂化趋势,也标志着监管逻辑正在从“企业边界”转向“控制关系”。对于企业来说,这将直接影响薪酬责任、合规风险和用工结构设计;对于HR而言,则意味着需要重新理解雇佣关系,并推动HR系统向多主体管理升级。 对于很多企业HR来说,“雇主是谁”似乎是一个不需要多想的问题。谁签合同,谁发工资,谁就是雇主。但美国劳工部近期发布的这份拟议规则,真正想改变的,正是这个最基础、却又最容易被误解的前提。 这份由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发布的拟议规则,主题是《Joint Employer Status Under 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and Migrant and Seasonal Agricultural Worker Protection Act》,核心目标是统一《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家庭与医疗休假法》(FMLA)以及《农业工人保护法》(MSPA)下“联合雇主”(Joint Employer)的认定标准。文件明确指出,自2021年以来,劳工部在FLSA下并没有提供现行的 joint employer 监管指引,因此本次规则希望重新建立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分析框架,并同时让FMLA和MSPA对齐FLSA的判断逻辑。 从NACSHR的角度看,这不是一项只影响律师或大型集团的技术性调整,而是一项会直接影响企业HR、跨境出海团队、Payroll、外包管理、EOR/PEO使用方式的底层规则变化。因为它在回答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当一个员工名义上归属于A公司,但实际又受到B公司管理、安排和考核时,法律上到底谁要负责? 这项规则到底在改变什么 先把事情讲简单。这次规则并不是新增一部劳动法,而是试图统一三部现有法律中的“联合雇主”标准。劳工部在文件中明确表示,之所以要推进这项规则,是因为过去不同法律、不同法院、不同地区对 joint employer 的判断标准差异很大,造成企业、员工、执法机构都面临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现代用工环境下,大量企业已经不再采用单一、直接雇佣的方式,而是广泛使用派遣、外包、特许经营、平台用工、PEO、EOR等结构,导致“谁才是真正雇主”变得越来越复杂。 此次拟议规则的核心方向,是把关注点放在“实际控制”和“整体经济现实”上,而不是只看合同表面怎么写。文件回顾了美国长期以来关于联合雇主的监管和司法历史,也强调判断不能仅依赖单一因素,而要看整体关系、整体活动以及现实中的控制与依赖。 这意味着,未来一个企业不能再简单认为,“合同不是我签的,人不是我 payroll 上的,所以和我没关系”。如果你在实际上决定工作内容、安排班次、影响薪酬条件、控制绩效要求,或者从该员工劳动中直接受益,你就有可能被视为联合雇主之一。 为什么这对企业HR尤其重要 很多HR对“联合雇主”的理解,长期停留在比较抽象的法务层面。但实际上,这个问题恰恰最容易在日常HR和用工管理中发生。因为HR往往是最了解真实管理链条的人:谁安排人上岗,谁决定排班,谁有权拒收不合适的人,谁在现场发指令,谁要求遵守内部制度,谁决定是否继续用这个人。法律并不只看名义结构,也会看这些真实发生的管理事实。 劳工部在文件中说明,恢复和统一这套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执法人员、企业和员工都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更明确的参照,而不是继续在没有统一指导的情况下,面对不同法院标准各自摸索。文件还特别提到,这类规则对复杂供应链、严重童工违规调查等执法场景尤其重要,因为现实中大量问题正是发生在“多主体共同受益、但责任不清”的用工结构中。 对HR来说,这会带来一个非常直接的变化:未来你需要管理的不只是“名义员工”,而是“所有在组织运营中被你们实际控制的人”。这会让HR的职责边界从传统人事管理,延伸到用工结构设计、供应商管理、用工责任识别和跨主体风险控制。 对出海到美国的雇主来说,风险在哪里 对于中国企业出海美国,这项规则尤其值得高度关注。因为很多出海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初期,通常不会一开始就设立完整本地HR体系,而是倾向于使用更轻量的进入方式,比如EOR、PEO、第三方派遣、外包团队、项目制承包商等。这些模式在商业上当然有合理性,能够帮助企业快速落地、降低初期组织成本,但也容易让总部产生一种错觉:只要不直接签美国劳动合同,雇主责任就“在别人那里”。 这恰恰是最需要纠正的认知。 美国劳工部这次规则释放出的清晰信号是,监管正在从“合同归属”走向“实际控制”。也就是说,即便劳动合同在第三方名下,只要出海企业的美国业务负责人、总部管理者或者当地团队在事实上控制员工的工作安排、绩效目标、汇报机制和日常管理,企业本身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联合雇主。 这对于中国出海企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不要把 EOR、PEO、staffing 或 contractor 仅仅当作“责任隔离工具”。这些结构可以帮助提升运营效率、优化组织进入路径,但并不天然等于法律责任完全转移。特别是在美国这种联邦加州/纽约州等州法并行、工时工资监管严格、集体诉讼风险较高的环境中,一旦实际管理链条与合同链条脱节,法律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企业HR现在最需要注意的几个核心问题 首先,HR需要重新盘点组织里所有“不是 payroll 员工,但被公司管着干活的人”。这类人可能包括第三方派遣员工、仓库临时工、平台或外包客服、通过EOR雇佣的美国本地员工、挂靠供应商名下但长期在你们现场工作的人员。如果这些人的工作由你们排班、培训、管理和评价,那么就不能再把他们视为“法律上完全和我们无关”。 其次,企业要重新审视与第三方的合同和实际执行是否一致。很多企业合同写得很“隔离”,但现场管理却极为直接,例如企业主管直接安排任务、要求出勤、审批加班、决定替换人员、发出处罚意见。法律上,真正有风险的往往不是合同文本,而是实际运行状态。如果合同说“由供应商独立管理”,但企业日常行为却完全相反,那么合同防线就会被削弱。 再次,HR和法务、业务负责人之间必须建立统一的用工责任认知。过去有些企业把这类问题当作“法务最后审一下合同”就够了,但实际风险恰恰发生在业务现场和HR操作层面。谁在发指令、谁在做考核、谁在决定去留、谁在决定工作方式,这些都需要被看见并记录。 最后,跨境出海企业要特别注意美国本地管理者培训。总部在中国设计了一套轻资产进入美国的方法,并不代表美国一线经理理解这些结构边界。很多风险就是因为一线管理者把“第三方人力”当成自己的直接员工来管,久而久之,实际控制关系越来越明显。 PEO模式:影响中等,但“责任共享”会被看得更清楚 PEO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事实上,劳工部在FMLA现有规则中已经明确提到,临时安置机构和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s都可能涉及 joint employment,并区分了 primary employer 和 secondary employer 的责任配置。文件中提到,在PEO作为 joint employer 的情形下,client employer 通常更常被视为 primary employer。 这意味着,对PEO来说,这次新规则并不是从零开始制造风险,而是进一步强化一个原本就存在的现实:使用PEO,并不代表客户企业不再是雇主。恰恰相反,客户通常仍然是更接近“核心雇主”的一方,因为真正决定员工工作内容、组织结构、业务安排和绩效目标的,通常不是PEO,而是客户公司。 所以PEO模式下,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不是“完全不知道有风险”,而是错误以为“我用了PEO,HR合规已经外包出去了”。实际上,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PEO可以协助处理 payroll、benefits、政策支持和行政手续,但无法替代客户企业对实际用工行为的责任。对于HR来说,使用PEO之后更应做好角色划分:哪些事情由PEO做,哪些责任仍然在公司自己手里,尤其是工时管理、岗位安排、绩效要求、离职决定等高风险环节。 EOR模式:影响更大,因为“法律雇主”和“实际管理者”天然分离 如果说PEO本来就属于大家相对熟悉的共同雇主结构,那么EOR受到的冲击会更明显。原因很简单:EOR模式本身就是“法律雇主”和“实际业务管理者”分离的安排。纸面上,员工由EOR雇佣,工资由EOR发放,福利由EOR处理;但现实中,员工往往是为客户公司工作,接受客户公司的业务管理、日常沟通和绩效要求。 而这次规则的核心方向,正是在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法律不能只看纸面归属,也会看现实中的控制关系。 对于出海美国企业来说,EOR非常有吸引力,因为它降低了早期落地门槛,让企业在没有本地实体或没有成熟HR体系时也能快速用人。但如果因此得出“既然合同不在我这儿,我就不是雇主”的结论,那就有可能误判风险。尤其当客户企业深度参与招聘选择、岗位要求、工作安排、汇报线设计、绩效考核和解聘意见时,被认定为 joint employer 的可能性就会提高。 这并不意味着EOR模式不能用,而是意味着企业不能把EOR当成一个绝对的“风险转移装置”。更现实的理解是:EOR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合规执行能力、改善落地效率、提供本地雇佣载体,但只要企业还在实际控制员工,就不能假设自己完全退出了雇主责任。 Staffing / 派遣模式:最典型、最容易触发联合雇主认定 在四种模式里,staffing agency 或临时派遣其实是最典型的联合雇主场景之一。因为这种模式天然存在两个主体:一个负责名义雇佣与支付,另一个负责实际工作场景和任务安排。劳工部文件在历史回顾中多次提到,长期以来 joint employer 的核心适用场景之一,就是两个或多个企业对同一员工的工作形成共享利益或关联管理。 在实际执法和诉讼中,派遣模式之所以高风险,是因为企业往往会对派遣员工进行非常直接的现场管理:谁上哪个班、干什么工作、如何操作设备、是否通过培训、是否能继续留在岗位上,几乎都由用工企业决定。如果这种控制足够强,那么企业很难仅靠“人不是我们 payroll 上的”来切断责任。 对于HR来说,派遣模式下要特别警惕两个误区。一个是把派遣员工当作“编外但完全可直接管理的员工”;另一个是完全不做工时和现场合规审查,默认供应商会处理一切。实际上,只要派遣员工的工作是在你的业务体系里完成,且由你管理,用工企业就必须认真评估自己是否已经构成 joint employer。 Independent Contractor / 承包商模式:风险不只在“是否是员工”,也在“是否有第二雇主” 很多企业谈 contractor 时,第一反应是独立承包人认定问题,也就是这个人究竟是不是应该被当成员工。这当然重要,但在当前监管环境下,企业更不能忽视另一个问题:如果这个 contractor 实际上并不独立,而是深度嵌入公司业务流程、被企业日常管理,那么问题不仅可能是 misclassification,还可能进一步演变成雇佣关系甚至 joint employer 风险。 对于出海企业来说,这类情况很常见。公司希望先以“顾问”“外部合作人”“灵活用工”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避免设立复杂的雇佣关系。但如果这些承包商长期为单一企业服务、受公司统一管理、工作内容属于主营业务核心、工作方式被严格规定,那么合同名称再灵活,也不代表法律上真的独立。 换句话说,在 contractor 模式下,企业需要同时问两个问题:第一,这个人到底是不是真正独立的 contractor;第二,如果不是,那么除了直接雇佣风险之外,是否还会牵出与中介方、供应商之间的联合雇主责任问题。这是很多企业过去容易忽略的地方。 四种模式对企业的共同提醒:不要只看结构设计,更要看真实运行 从PEO、EOR、staffing到contractor,这四种模式表面差异很大,但在劳工部这次规则下,它们面临的是同一个底层追问:到底是谁在真实地控制劳动关系。 因此,企业不能只在组织设计阶段画结构图,而必须审视现实中发生了什么。谁在招人时拍板,谁在入职后安排工作,谁在现场管理,谁在要求遵守规章,谁在决定涨薪降薪,谁在推动离职,这些行为才是真正决定法律风险的关键。 从NACSHR角度看,未来美国用工合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雇主”这个概念会越来越从合同概念,转向运营概念。法律雇主、实际管理者、经济受益方之间的边界,可能会越来越被穿透式审视。 NACSHR给企业HR和出海雇主的建议 第一,不要再把第三方用工仅仅当作采购问题。它首先是用工合规问题,其次才是采购和成本问题。HR必须参与,而不是只由业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决定。 第二,建立一份企业内部的“多主体用工清单”。把所有不是直接 payroll、但在为公司长期服务的人全部列出来,逐一识别其管理关系和风险点。 第三,重新梳理一线管理边界。尤其是在EOR、派遣和外包模式下,企业经理和HRBP要清楚哪些行为会强化“实际控制”,哪些事项应通过第三方管理链条完成。 第四,跨境出海企业要对总部和美国本地管理者同步培训。很多风险并不是因为企业故意规避,而是因为中美团队对美国雇主责任的理解不一致。 第五,和供应商合作时,不要只看价格、上线速度和服务范围,也要看其能否提供清晰的责任分工、合规流程和证据留痕机制。未来真正有竞争力的PEO、EOR和staffing服务,不只是“能把人放上岗”,而是“能把责任讲清楚、把过程做规范”。 结语:美国正在重写“谁是雇主”的定义 这份拟议规则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最终落地,但它释放的方向已经非常明确:美国监管者正在努力统一一个全国性的 joint employer 分析框架,并把FMLA和MSPA一并对齐到FLSA分析中。 对企业HR来说,这不是一个离业务很远的法律更新,而是一次需要重新理解组织用工方式的信号。对中国出海美国企业来说,这更是一记提醒:你可以通过PEO、EOR、派遣和承包商来优化进入路径,但不能因此假设自己已经退出了雇主责任。 真正决定你是不是雇主的,越来越不是合同写了什么,而是你在现实中到底管了什么、决定了什么、从谁的劳动中获得了什么。 这,才是这次美国劳工部 Joint Employer 拟议规则最值得企业读懂的地方。
Federal Register
2026年04月22日
Federal Register
刚刚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发布了针对季节性临时工H-2签证最终规定
美国国土安全部(DHS)近日发布了针对H-2签证计划的最终规定,旨在增强对季节性农业(H-2A)和非农业(H-2B)临时工的保护。这些新规包括延长工人工作变更的灵活性,例如在终止雇佣后可享受最长60天的宽限期,以便寻找新工作或准备离境。此外,新规明确了签证有效期前10天和到期后30天内的工人身份保持规则。这些措施旨在缓解农业和季节性行业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同时加强对工人的保护,如举报者保护机制和禁止费用的新规定。新规将于30天后生效,并为2025财年额外提供64,716个H-2B签证配额,以促进经济发展。 美国国土安全部(DHS)于2024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H-2签证计划的最终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对季节性临时工的保护措施,同时提升雇佣灵活性。这些新规涉及H-2A(农业工人)和H-2B(非农业工人)签证,覆盖了农业、酒店、旅游、园艺以及海鲜加工等多个领域。这些规定既解决了美国当前的季节性劳动力短缺问题,也为持签证的非公民工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以下是详细内容: 新规定的核心内容 增加新的60天宽限期 在工人工作中断或终止后,可享最长60天的宽限期,用于寻找新的符合要求的工作或准备离境。 期间工人不会因身份问题被视为非法滞留。 延长并扩大现有宽限期 现有因签证撤销的30天宽限期延长至60天,同时适用于所有H-2签证批准被撤销的情况。 保持身份期间的新规定 明确H-2A和H-2B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前10天和有效期到期后30天内,其身份仍被视为合法。 新增的拒签依据和禁止费用规定 严格限制第三方对工人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以保护工人利益。 对部分签证申请设置了新的拒签依据,以防止滥用签证系统。 举报保护机制 新增对H-2工人的举报保护措施,与H-1B工人享有的保护措施相似,鼓励工人举报潜在的不当行为或剥削行为。 背景与影响 缓解劳动力短缺 H-2签证计划在美国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季节性需求高峰期。 2023财年,美国发放了近31万张H-2A签证,反映出农业领域对外籍劳动力的高度依赖。 同时,2025财年将新增64,716个H-2B签证名额,超出现有法定的6.6万配额。 经济意义 此次改革不仅帮助农业和季节性行业缓解劳动力紧缺,还提升了外籍劳动力的工作保障和生活质量,助力经济增长。 国土安全部强调,新规将在帮助雇主和保护工人之间取得平衡。 对雇主的帮助 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表示,新规将加速签证流程,为雇主更高效地填补临时或季节性岗位。 总结 这次DHS的最终规定标志着H-2签证计划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更灵活的宽限期安排、更严格的费用限制以及举报保护措施,提升了美国对外籍工人权益的重视,同时也帮助雇主更好地应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这些变化不仅能满足季节性行业的用工需求,还为美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Federal Register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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