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裁员中的年龄歧视问题-美国《反年龄歧视法》禁止企业对40岁及以上的员工进行年龄歧视

2018年05月31日 74435次浏览


美国《反年龄歧视法》(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禁止企业对40岁及以上的员工进行年龄歧视。最近,两家高科技企业,Intel和IBM,都因为裁员中涉及年龄歧视而遭到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调查。

Intel的情况是,在2016年的一波裁员中,2300名被裁员工年龄的中位数是49岁,而留下来的同行,中位数只有42岁。因此有员工已经向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投诉。按照程序,委员会将审核Intel关于裁员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员工一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从而代表员工向法院起诉。如果委员会认为不构成年龄歧视,员工一方仍可以单独起诉公司。

而IBM的情况是,从2014年开始,IBM已经裁减了2万多名40岁及40岁以上的员工,占到了全部裁员人数的60%。委员会同样在调查IBM,但是IBM否认了年龄歧视的指控,表示公司是根据绩效和其他方法确定裁减人员名单。

《纽约时报》在之前的一篇报道指出[1],这几年,向委员会投诉的年龄歧视的案件越来越多,2015年有20144件,2016年则达到21000件,已经占到了委员会全部受理案件的四分之一。然而,委员会真正认为证据充足并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却很少,比如2015年只有86件,低起诉率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最高院通过Gross v. FBL Financial Services, Inc[2]一案,在举证责任方面为劳动者胜诉设立了很高的门槛。

1989年,最高院曾在Price Waterhouse v. Hopkins一案中为混合动机案件设立了举证责任规则。混合动机指雇主的决定混合了合法的动机(比如员工绩效)和非法的动机(比如员工的性别和种族)。此时,雇员需要首先举证她因为雇主的非法动机(也就是该案中的性别因素)受到了歧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雇主,雇主需要证明,即使没有性别因素,雇主也会做出一样的决定。

但是在2009年,在涉及年龄歧视问题的Gross v. FBL Financial Services, Inc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反年龄歧视法》独立于《民权法案》,Price Waterhouse一案确立的举证规则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年龄歧视的情况。通过仔细阅读法律条文,最高院认为,在年龄歧视案件中,劳动者首先必须证明年龄是雇主决策的主要因素(but-for,如果没有该事实的存在,事件就不会发生),这个举证要求不可谓不高。2009年,国会曾提出Protection Older Workers against Discrimination Act草案,要求年龄歧视案件的举证规则回归Price Waterhouse规则,但是因为受到商业群体等反对,草案最终没有被通过。

据报道,委员会的代理主席Victoria Lipnic已经将反年龄歧视作为委员会的优先处理的工作议题,且看委员会将如何处理这两起年龄歧视案件。




[1] Shownthe Door, Older Workers Find Bias Hard to Prove, https://www.nytimes.com/2017/08/07/business/dealbook/shown-the-door-older-workers-find-bias-hard-to-prove.html

[2] 557 U.S. 167